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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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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自1月14日起施行。 , Q! H; E5 b# C* d" |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于1月16日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新公布。
' g" P# Q) Y! g; {, X4 T4 H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
. R& h6 `: p6 R* W “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执行,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以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0 j9 \- v( b- D$ z6 S6 k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 s+ y7 c5 i4 S' f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 o( T' R# X+ H 税务机关将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 o. [6 U% h. u- a: @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B5 D- ~8 \; ]; |' A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 A9 ]/ K9 e( N* |; E' R' p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 m5 Z1 I. f+ X: n9 \$ P$ R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y+ V- M- {: L) c( P/ A! B$ @" s
不缴或处最高5倍罚款
0 }1 S6 D( Z' A, U! F5 W( t3 }8 H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C8 u; _0 y$ [( I: K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予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_' d/ z; V F6 M% q: v* _; c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需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 S3 }% O" b3 _
欠税住房将受交易限制
: w u& V/ s4 {* e% ` “实施细则”制定了配套措施,其中明确,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7 G- M9 ]% o- t- b! Q/ \: Z% _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 t6 ^+ B. H; B; H7 n5 {/ r8 y* X
各相关管理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 S8 a3 G. Y5 R& q
本组文/记者 黎胜斌
, W( O5 X( ^9 B5 g) N试点区域% X* [) M2 u- `, L$ A- z
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渝北、巴南。包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B& H. [. X7 q& R( [5 q( I
征收对象' ?( h, y3 e3 N$ ?5 [4 a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 O; C4 S0 Z# p/ m4 l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 b* i: z( c; D7 X }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 k h$ \: ^9 ?2 S' k5 |5 `0 g; f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 ~1 e! y3 l4 T纳税人3 u$ q' T2 W3 [6 N: x" r) M0 u7 A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 v& ~, s0 ^& `" v X% E
计税依据; A5 g6 \; I0 j/ o4 L" r. P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 s1 u/ c& _! z; _& S' u0 j1 W税率/ n; W; z$ N9 T* h) C; m5 |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7 {: n a; R) S/ R( G1 r5 {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A+ ~$ S2 t# g7 [ G8 g3 T应纳税额计算, f$ U7 w' `2 ~) c7 Y2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 P& U. ^% _8 f$ F% }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 ]2 s0 G2 r& D; Q. R$ ~- @+ u/ _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 x% g0 s" ~7 E4 H: n) M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 Y) h& q' q. x/ y3 ^. h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1 J+ a( _- H* [) d/ S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 I! H# t9 `3 T0 T" n. H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2 s$ ^* \8 ]% s! Q1 R4 G. |- l+ o s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9 e1 ^1 q2 \" ~8 N U$ [$ D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 q& P& N% R A2 p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3 H: _6 Q. p! s2 v) S- g! G; B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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