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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广告今起可能要担责,违法将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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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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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0: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娄底 来自 中国湖南娄底
       伴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应用,各种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占满了大家的电脑和手机屏幕。今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暂行办法规定,在朋友圈或者微博推送广告的个人为广告发布者,并要承担相应责任。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规定,出现上述违法情况,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网民在微信或者微博上转发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应该对该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如果任性转发会面临工商部门的责令改正,甚至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远强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现在传统媒体基本上做到这一点。但在互联网领域,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叫广告。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凡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也就是说,从今日开始,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孙远强指出,《暂行办法》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这个决定权,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如果该广告违法,网络大V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认为,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如果觉得这个东西好,发发朋友圈介绍分享一下,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算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发布者很多时候无法自证自己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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