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0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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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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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据知情人士称在货运公司员工利用自己配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和运费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司钱款14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经招聘进入重庆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驾驶员、配送员,负责向客户配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和运费。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配送员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和运费后私自截留,未交回公司入账,于2012年9月18日至11月20日、2013年3月18日,分多次侵占应交回货运公司的货款、运费142254元,后隐匿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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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Y9 S# T$ U5 F7 @1 j 2015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归还货运公司9.2万元,并就剩余赃款的归还问题与公司达成协议。+ V1 J/ O! x9 G/ R/ v# \% c9 |7 V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4225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归还大部分赃款,并与被害单位就剩余赃款的归还问题达成协议,量刑酌予考量。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Z9 ^( z$ o- { _/ B; u: B( k* u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K( \0 D# G3 ]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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