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0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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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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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款平分。离婚后,王女士收到售房款,却采取挂失补办卡的方式将卖房款转移独占。 近日,永川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王女士将卖房款的一半125000元支付给张先生。
: A. C" W7 n E# L! h; l+ X2015年12月14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合,自愿到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产权。
9 g: O) S5 s* ~4 C7 \ 2016年5月25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通过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28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000元给张先生与王女士,并约定后续25万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到王女士账户上。
" H4 @' Y) G ]6 ~: Y5 u0 |; ^: X2 @ 张先生与王女士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以王女士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先生设置。开卡后,二人将账户告知李某。
+ J! E1 k; S- q2 W$ l' X0 H. H 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打入该卡。王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分次将25万卖房款转走。得知王女士将房款转走,张先生多次联系其协商,但被王女士拒绝。
8 N8 O! s4 V, a: |! p% B! F 7月6日,张先生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其应得的卖房款125000元。
! }8 D* B& ?7 `' z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各占50%。离婚后,二人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约定所得价款平分,但被告王女士却在收到剩余25万元房款后将房款转走,该行为违反约定。
% o8 ^9 ?$ v5 o9 K2 c1 R% x& V3 T 据此,永川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V+ a- _% P! y7 p" p5 ?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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